第一百二十章
“青苗法”非王安石首创,其源于李唐,是在李唐官营高利贷之制的基础上改良而成。同时宋在王安石之前,已有个别州府施行过类似“青苗法”的法令。
“所谓青苗法,就是规定以各路常平、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,其存粮遇粮价贵,即较市价降低出售,遇价贱,即较市价增贵收购。其所积现钱,每年分两期,即在需要播种和夏、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,按自愿原则,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。收成后,随夏、秋两税,加息两成或三成归还谷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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